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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辉与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杨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24号原告:陈辉。被告:杨晓波。原告陈辉为与被告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