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辉与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杨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24号原告:陈辉。被告:杨晓波。原告陈辉为与被告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