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陈明杰、杨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陈明杰,杨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1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18号。诉讼代表人:徐浴泉,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杰。被告:杨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告陈明杰、被告杨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被告陈明杰、被告杨翠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