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6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供热中心与马玉良公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马玉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626号原告新疆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地址:新疆焉耆县解放路。负责人唐建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玉良,男,回族,1981年1月出生于新疆,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诉被告马玉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冶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