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9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海,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海,男,1952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杨胜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玉海与被执行人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玉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茂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