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尹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尹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519号原告:张国成。被告:尹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被告: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朋林,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成诉被告尹朋等机动车交通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