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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委托代理人耿志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桃园。法定代表人林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与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镇裁字第14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双方自愿解除2011年6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1036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本金643256元。(其余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新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镇商仲审执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镇裁字第145号调解书准予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镇执字第3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给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镇裁字第14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单立新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