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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凤与郑立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郑立存,王敏,山东郑氏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杨凤,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担保人王璇璇,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郑立存,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王敏,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山东郑氏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与被告郑立存、王敏、山东郑氏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65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原告杨凤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告价值65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王璇璇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价值65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 聪审 判 员  程方圆人民陪审员  朱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