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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杜兴芳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芳,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860号起诉人杜兴芳,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起诉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法人代表杨平,职务厂长。2016年4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杜兴芳的起诉状,起诉人杜兴芳因不服朔州市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被起诉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为起诉人补缴2014年1月至3月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2014年1月至3月的生活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杜兴芳向我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杜兴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蔡振荣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