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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莫卫星与朱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卫星,朱加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022-1号原告:莫卫星。被告:朱加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卫星诉被告朱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卫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加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卫星撤回对被告朱加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1元,依法减半收取7,15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2,1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