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莫卫星与朱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卫星,朱加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022-1号原告:莫卫星。被告:朱加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卫星诉被告朱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卫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加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卫星撤回对被告朱加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1元,依法减半收取7,15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2,1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