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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与方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方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审103号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俞跃军,局长。被执行人:方升。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方升拒不履行其永环罚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方升所作的永环罚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方升于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永环罚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的义务,逾期由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二、限被执行人方升于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永环罚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56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