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葛xx、王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葛xx,王x,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1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负责人张x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xx被告王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葛xx、王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闫含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