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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包淇,张全权,姜小燕,吕姿文,苏尔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财保1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四塔。负责人王兴,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A栋218室。法定代表人张全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街。法定代表人吕姿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包淇,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张全权,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姜小燕,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吕姿文,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苏尔省,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被申请人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包淇、张全权、姜小燕、吕姿文、苏尔省未偿还借款30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包淇、张全权、姜小燕、吕姿文、苏尔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39973213.18元。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债权只有3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申请保全金额39973213.18元超出了法律规定。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冻结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包淇、张全权、姜小燕、吕姿文、苏尔省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