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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根法与袁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法,袁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根法。被执行人袁文林。张根法与袁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袁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根法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1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88元,由被告袁文林负担(此款原告张根法已垫付,不再退回,被告袁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袁文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张根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788元。经查被执行人袁文林(同时为其他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涉执行案件较多,分别为(2013)相执字第0874号、(2013)相执字第1866号、(2013)相执字第2227号、(2014)相执字第0069号、(2014)相执字第0610号、(2014)相执字第0686号、(2015)相执字第00856号、(2016)苏0507执105号等。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袁文林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5号金澄花园一区73幢105、106室房屋两套。本院经委托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5号金澄花园一区73幢106室房屋价值为人民币429800元。2015年3月2日,本院将上述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拍卖,前两次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中由买受人吴新琪于2015年5月5日以人民币350000元竞买成交。本院经委托苏州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5号金澄花园一区73幢105室房屋价值为人民币727800元。2015年9月6日,本院将上述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中由买受人朱根达于2015年12月10日以人民币472000元竞买成交。拍卖款均已交付至本院。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及实现债权的必要开支外,可分配金额为人民币72417元,按目前申请执行标的/诉讼标的总额人民币1492500元分配,可分配比例为4.8521%(详见分配表)。本案申请人可分得人民币4214元。本院又经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按分配比例参与分配,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结部分人民币47574元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按分配比例,本案申请人可分得人民币4214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人民币47574元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