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春生栋诉刘敏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生,刘敏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975号原告:赵春生,男,194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双盛路462号,身份证号:21021219420328401X。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兴街二巷2-2号。被告:刘敏楠,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高新园区鑫泉路197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5号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生栋诉被告刘敏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敏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生撤回对被告刘敏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后为62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凤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