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来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刑初4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某。2015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医学院宿舍、老市府西院、潍城区苍南街生资宿舍等处,多次入户盗窃十一次,分述如下:1、2015年4月8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医学院宿舍19号楼1单元203室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医学院宿舍18号楼东单元301室被害人朱某家中,盗窃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等物品。3、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2号楼2单元101室被害人于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4、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12号楼3单元201室被害人鞠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等物品。5、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苍南街生资宿舍3号楼1单元401室被害人赵某家中,盗窃白色手提包一个,内有化妆品一套、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6、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2号楼6单元301室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7、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9号楼3单元301室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昂达牌平板电脑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38.63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元。8、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9号楼3单元302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盗窃一部台式电脑、一台黑色联想平板电脑、一套十二生肖银纪念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台式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915.2元。9、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12号楼4单元401室被害人李某丙家中,盗窃黑色佳能牌数码相机一个、现金300元。10、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12号楼2单元402室被害人郑某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等物品。11、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来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12号楼1单元502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窃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个、深棕色阿玛尼牌手表一个、银色移动硬盘一个、黑色移动硬盘一个、深棕色移动电源一个、U盘四个。经鉴定,被盗电脑、手机、硬盘、移动电源、U盘总价值人民币2736.02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来某的供述与辩解;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来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来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16日、5月23日、6月1日、5日、6日、9日、16日、20日,被告人来某分别窜至潍坊市奎文区老医学院宿舍19号楼1单元203室、18号楼东单元301室、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2号楼2单元101室、12号楼3单元201室、潍坊市潍城区苍南街生资宿舍3号楼1单元401室、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2号楼6单元301室、9号楼3单元301室、9号楼3单元302室、12号楼4单元401室、12号楼2单元402室、12号楼1单元502室,采取踹门、用卡片、螺丝刀撬门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钱包一个已追缴并发还受害人);盗窃被害人朱某联想笔记本电脑两台等物品;盗窃被害人于某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鞠某现金500元、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盗窃被害人赵某白色手提包一个,内有化妆品一套、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窃被害人李某乙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昂达牌平板电脑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38.63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56元,该二件物品已全部追缴并发还受害人);盗窃被害人陈某一部台式电脑、被害人梁某一台黑色联想平板电脑、一套十二生肖银纪念币等物品(经鉴定,台式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915.2元,十二生肖纪念币一套、电脑主机已追缴并发还受害人);盗窃被害人李某丙黑色佳能牌数码相机一个、现金300元;盗窃被害人郑某金戒指一枚等物品(金戒指一枚已追缴并发还受害人);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个、深棕色阿玛尼牌手表一只、银色移动硬盘一个、黑色移动硬盘一个、深棕色移动电源一个、U盘四个(经鉴定,电脑、手机、硬盘、移动电源、U盘总价值人民币2736.02元,上述物品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来某入室盗窃作案十一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545.85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被害人陈某被盗电脑主机箱照片、被害人梁某被盗十二生肖银纪念币照片各二张。2、被害人王某甲被盗昂达牌平板电脑照片、白色魅族手机照片各二张。3、李某甲被盗黑色女士钱包及包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照片。4、朱某被盗工作证照片一张。5、赵某被盗身份证照片一张。6、来某入室盗窃所用工具照片两张。(二)书证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来某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二个、U盘四个、深棕色手表一个、移动电源一个、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个、黑色IBM笔记本电脑一个,以上物品已发还王某乙。扣押来某金戒指一枚,已发还郑某。扣押来某银色平板电脑一个、白色魅族M8手机一部,已发还王某甲。扣押来某十二生肖纪念币一套,已发还梁某。扣押来某电脑主机箱一个,已发还陈某。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0日10时左右,来某再次在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盗窃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来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来某非负案在逃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情况。5、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6月20日,来某被当场抓获后,经搜查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有被盗赃物: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银色移动硬盘一个、黑色移动硬盘一个、深棕色手表一块、深棕色移动电源一个、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部、黑色IBM笔记本电脑一台。6、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未进行物价鉴定的涉案物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至今未查获涉案物品。第二类为受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相关票据,奎文物价认证中心根据规定不予价格认定的。第三类无法确定物品来源的(附上述物品照片一宗)。7、办案说明,证实:王某乙被盗阿玛尼手表系赝品,且不能提供购买发票,故奎文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不予鉴定。8、搜查笔录一份,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来某位于潍坊市高新区润地凤凰城19号楼2单元1601室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其住处搜查到白色魅族M8手机一部、十二生肖纪念币一套、银色IPAD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三)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月,其两次在潍坊市潍城区威尼斯数码广场2楼63A收购被告人来某三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5年4月8日17时左右,在潍坊市奎文区老医学院宿舍19号楼1单元203的家里发现门被撬开了,其放在卧室桌子上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放在卧室衣橱背包内的钱包不见了,钱包是黑色长方形红谷钱包,内有200多元现金,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一宗物品。2、被害人朱某陈述:2015年4月16日早上7时20分左右其出门上班,21时10分回到潍坊市奎文区医学院宿舍18号楼东单元301室,发现楼房的门被撬开了,其进屋查看发现被盗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等物品。3、被害人于某陈述:2015年5月23日16时15分左右,其离开家,18时30分左右,其舍友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其就回了家,发现被盗了一部黑色华为手机,还有银行卡。4、被害人鞠某陈述:2015年6月1日9时,其锁好门后出去,10时20分左右回到家中,发现防盗门被撬了,被盗了现金500元、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5、被害人赵某陈述:2015年6月5日7时30分左右,其从潍城区仓南街生资宿舍3-1-401的家中外出上班,当日17时10分左右,回到家中时,其家中的门及锁全被破坏了,被盗了一个白色爱居兔牌手提包,包内有一套自然堂的化妆品、身份证、四张银行卡等。6、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5年6月6日9时左右,其锁好防盗门后出去了,14时回来发现防盗门被撬了,被盗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7、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5年6月9日7时30分,其锁好门去上班了,11时左右回家发现家中被翻动,被盗一部银白色昂达平板电脑、一部白色魅族M8手机。8、被害人陈某陈述:2015年6月9日7时30分,其和梁某锁好门后走的,一直到21时下班,发现门被撬了,其被盗一部台式电脑等物品。其朋友梁某被盗了一个黑色联想平板电脑、一套十二生肖银纪念币等物品。9、被害人梁某陈述:2015年6月9日7时30分,其和陈某锁好门后都离开了,一直到21时左右,其室友陈某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其回家发现被盗一个平板电脑、一套十二生肖银纪念币等物品。其室友陈某被盗了一部台式电脑等物品。陈某拨打110报警。10、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5年6月16日8时左右其离开家,19时20分左右回家发现门锁被撬了,被盗现金300元、佳能650D相机一台,其就拨打了110报警。11、被害人郑某陈述:2015年6月20日10时左右回家,发现家里的防盗门被弄坏了,被盗一枚金戒指等物品。1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5年6月20日14时许,派出所民警打电话通知其家中被盗了,其回家发现防盗门的门锁被撬开,被盗了一台黑色IBM笔记本电脑、白色苹果平板电脑、白色三星NOET1手机、两个移动硬盘、一块阿玛尼手表、四个U盘、一个充电宝。(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来某供述:其从2014年到2015年6月20日期间,大约有十五次左右入室盗窃。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其踹门进入潍坊市奎文区老市府西院一进门口左手边从南往北数第二栋楼从西往东数第三个单元一户家中盗窃了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2015年6月初上午,其到老市府东院西北角的一栋楼西单元一户,用红色硬卡片撬开房门,盗窃了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015年6月6日上午,在老市府东院2号楼东侧往西数第二个单元三楼东户,其用螺丝刀把防盗门撬开后进入房间,盗窃了放在南边西侧卧室床头柜上的一台蓝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015年6月9日下午14时左右,在老市府西院西北角一栋楼三单元一户,其把门撬开进入房间内,盗窃了放在卧室床头橱上的一部银白色昂达牌平板电脑和枕头旁边放着的一部白色魅族手机。后在同一栋楼同一单元楼上的另一户用红色硬卡片撬开房门进入家中,盗窃了一套黑色台式电脑(带有主机和液晶显示屏)、一个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套十二生肖银纪念币。2015年6月16日14时左右,在老市府西院最西南角的一栋楼,从西往东数第一个单元四楼的一户,其踹门进入房间内盗窃了一个黑色佳能牌数码相机和一个方形黑色小米牌小喇叭。2015年6月20日8时30分左右,其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潍州路东侧路南老市府家属院西院,走到右手边第四栋楼,进了东边第二个单元内402室,翻找值钱财物,在东南角一个房间内找到一个金戒指,戒指上绑着长约1厘米左右的绿色布条。接着又去了东侧第一个单元502室,进入到房间盗窃了一个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个白色苹果平板、一个白色的三星牌手机、一个深棕色手表、一个银色移动硬盘、一个黑色三星牌移动硬盘、一个深棕色移动电源、四个U盘(一个黑色的,两个白色的,一个金属银色的)。2015年6月上旬,其用红色硬卡片撬门进入潍坊市潍城区苍南街生资宿舍3号楼一个单元401室,盗窃了一个白色女式包,包内有一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及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和化妆品一套。其还盗窃过朱某家的医师资格证、两台笔记本电脑;还有李某甲家的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多张,具体财物信息其记不清了。(六)鉴定意见1、潍坊市奎文区价格认证中心潍奎价鉴字[2015]64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王某乙被盗三星手机、IBM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一宗的鉴定价格共计2736元。2、潍坊市奎文区价格认证中心潍奎价鉴字[2015]70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王某甲被盗昂达牌平板电脑的鉴定价格为738.63元,魅族手机的鉴定价格为156元,陈某被盗电脑主机的鉴定价格为1915.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来某盗窃被告人于某现金700元,经查,被害人于某没有现金被盗,故该指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来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并返还各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