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2日,在利辛县张村镇菜园村桥东队,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与被害人董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甲、王某等人对董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板凳砸董某后背并用脚踢董某胳膊。经鉴定,董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董某达成和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6时许,在利辛县张村镇菜园村桥东队,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与被害人董某因邻里建房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甲(已判刑)、王某(已判刑)等人对董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板凳砸董某后背并用脚踢董某胳膊。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董某右侧胳膊尺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董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同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张村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王某、王某甲、高某甲、高某乙、伍某、孙某、刘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正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