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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533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戴育平,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育平、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之前均是离异。2014年8月经东阳婚介所介绍认识,××××年××月××日经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从2015年4月起,因被告的婚外情引发双方矛盾,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也多次离家出走。2015年10月双方争吵后,原告回哥哥家住,直至2016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被告承诺:“一、我张某保证不打老婆,动不动打老婆就自动离婚;二、再不抽烟少喝酒;三、赚来的钱给老婆。”后来,被告烟照抽,酒照喝,也无钱给原告。今年3月30日被告把原告的手机砸毁,将原告身体多处外扭伤,右手咬肿发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等因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依然未能建立,无法共同生活。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以前从未打过原告,之所以这次咬原告,是因为原告先打被告的。保证书也是写过的,希望双方能够和好,为了家庭共同努力。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抽烟、喝酒,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尽管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但此后原告认为被告仍旧没有改变,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时已近中年,且此前都有过一次婚姻,双方再次选择人生伴侣的时候,都是经过慎重的考虑。现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未能及时很好的沟通而造成双方存在矛盾,矛盾发生后未能选择合理的沟通方式去处理,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本院希望双方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分,用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面对自己婚姻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出现矛盾时多加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增强彼此的信任,多从对方和家庭着想,努力化解矛盾,夫妻之间的裂痕是能够修复的。因此,原告郑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