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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15号原告龚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