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15号原告龚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