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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世斌、胡先敏与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斌,胡先敏,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722号原告曹世斌。原告胡先敏。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杨路以南,长安路以东。负责人陶小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斌、胡先敏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世斌、胡先敏未预缴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世斌、胡先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世斌、胡先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赫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