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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罗娜、姬岩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罗娜,姬岩,张玲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1762号原告:陈勇,系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政治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古赛,系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阳辅,系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娜,无业。被告:姬岩,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洪旭,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玲,无业。原告陈勇与被告罗娜、姬岩、张玲玲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惠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古赛男、王阳辅,被告罗娜、张玲玲,被告姬岩及委托代理人张洪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勇诉称:2015年12月14日早8时左右,三被告一行7、8人来到原告所在部队门前打开白色横幅,摆造型,一同来的人在马路对面录像并照相等。三被告大声高喊“部队出了一个诈骗犯,骗了我们的钱,还我们血汗钱,不给试试等”。横幅上赫然写着“陈勇还我们血汗钱”,当时正是上下班高峰时段,被告一行人的行为引发路人围观,场面十分混乱。原告所在部队官兵对三被告提出严重警告,禁止他们在军事禁区无理取闹,拍照录像等,三被告在门前吵闹了1个多小时左右才离开。第二天又来到省军区门前打开条幅,继续高喊口号,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原告的名誉。原告与三被告并不相识,2015年6月原告与刘喜霞和姬岩一同来到朋友处,这个朋友是搞网络理财的,后期是否进行了网络理财,是否赔了钱,陈勇并不清楚。事后得知他们搞网络理财产品赔了钱,因为他们是求刘喜霞帮忙,这些事情的后果应该由三被告自行承担,与原告并没有关系。此外,三被告还在朋友圈扬言“我们一定把钱要回来,我们去找陈勇,他是部队高官,要300万也得给。”原告作为一名军队干部,上要对党负责,下要对全体官兵负责,三被告捏造事实,诋毁诽谤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对原告的人格肆意践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尊严,更对整个部队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后果十分严重。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人格侵犯行为在省内公开发表的期刊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另,三被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原告将保留对三被告追诉的权利。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罗娜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姬岩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整;3、依法判令被告张玲玲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整;4、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娜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告与刘喜霞非正常关系,2015年6月30日,刘喜霞带我到新世界花园一个生活大师馆,第一次见到陈勇,当时刘喜霞说陈勇在宣传一个高频交易,利润相当大,让我们去听课。到了以后说陈勇是高炮一师的政治部主任大校,陈勇讲解了高频交易的由来,怎么从中获得利润。当时讲解过后,陈勇跟刘喜霞说,让刘喜霞买一些,刘喜霞说我没有钱,陈勇说我先给你,我们就离开了。2015年7月中旬,我们再次来到生活大师馆,我们在门口等待陈勇的到来,因为刘喜霞说这个产品特别好,陈勇赚了许多钱,让我们再去听课,刘喜霞带我、张基羽、张玲玲、姬岩在生活大师馆等了2个多小时。陈勇因为房主去日本了,去拿钥匙开门,大约下午3点多陈勇和另外一个人来的,陈勇和我们说把钱给我,我现在给你们注号,我们说我们没有准备今天就先来看看。当时陈勇脸色就变了,说你们不注号为什么来,早知道我就去参加饭局。然后我们就走了。2015年7月30日三点之后我和张玲玲给刘喜霞打了钱,我是买了88万元的高频交易产品,张玲玲买了112,200元的高频交易产品。因为我们在周五将钱给的刘喜霞,周末网络不开,我们所交钱买的是虚拟货币,周一我们得知网址时,看见网址公告7月15日已经不给兑现了,货币无法兑现成现金,如果当时跟我们说清楚公司网站已经兑换关闭,我们就不购买了。我们多次找到刘喜霞问钱的去向,因为公司已经关闭了,钱打到哪去了。刘喜霞一拖在拖,直到有一天,承认钱打给陈勇,我们多次问刘喜霞,我们有录音录像证明刘喜霞说将钱打给陈勇。我们给陈勇打过电话,问刘喜霞钱是否将钱打给你,陈勇避而不谈,以工作原因回避我们,后期答应我们见面,到时间也不见人。我们没有办法所以去单位找他。当时接待我们的是一个田秘书,问我们来的理由,我们说找陈勇领导,田秘书说,你们是因为钱还是因为别的,我们说是跟钱有关系,他马上回答说,你们是因为高频交易的事情来的吧,我们当时问你怎么知道的,他支支吾吾没有说清楚,他告诉我们说可以转达给陈勇,我是秘书没有权利接待举报首长的事务。我们就离开了。后期我们多次去单位与陈勇见面,陈勇答应先还30万元,但是也没有给。后期我们没有办法了就到陈勇单位打条幅,警察来了我们就离开了。我们没有在微信朋友圈发要陈勇还300万元的信息。刘喜霞跟我们说,给陈勇出了一个证明,刘喜霞进行高频交易和陈勇没有关系,因为陈勇要退休了,要保住陈勇的职位。被告姬岩辩称:我和陈勇已经认识两年了,是在一次朋友的饭局认识的,陈勇答应给我和刘喜霞办理军官证。在2015年夏天,有一次我和刘喜霞在一起,她说她要去办理一些事,陈勇约她去生活大师馆,刘喜霞神神秘秘的,听课时我睡着了,讲的什么也不清楚。晚上,刘喜霞送我回家的路上,跟我说,陈勇赚了好多钱,说让刘喜霞也买高频交易产品,刘喜霞当时说主任都赚那么多钱,你也买点。我说,我考虑考虑。事后,我是跟罗娜、张玲玲一起购买的高频交易,但是我是2015年8月2日给刘喜霞转的钱,当时2015年7月31日晚上刘喜霞说找陈勇给我注号,刘喜霞说先给姬岩注号,他求的陈勇,陈勇问是否给钱了,刘喜霞说既然是我朋友,我们现在外面有事,过后再给,陈勇就答应了。我是一共给刘喜霞转270,600元。由于2015年8月1、2日是周末网站打不开,8月3日我看到他给我的网址上面有公告,说7月15日之后就不能提现兑换成现金。我就找到刘喜霞问不能提现为什么还让我们买,你这是欺骗我。我就找刘喜霞要钱,刘喜霞说把钱给陈勇了。我有和刘喜霞对话的录像,也有多次和刘喜霞通话的录音。包括我给有陈勇打电话的录音。陈勇跟我说在外面不方便,而且我提到钱刘喜霞已经转给你了,应该把钱还给我,陈勇没有否认。打条幅这事确实有,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了,答应给罗娜30万元,见过一次面。对于原告说,7、8个人来到军队,不属实;我们没有微信朋友圈要求他还300万元的信息。我希望刘喜霞出庭,把事情说清楚。我们之所以找到陈勇是刘喜霞跟我们说的。被告张玲玲辩称:2015年7月30日将钱转给刘喜霞,刘喜霞说8月份会涨价,催着我转款,后来我看见7月15日的公告了,说不能正常投资了,我找到刘喜霞退钱,刘喜霞说,不是你想退就退,他说给我打条,也没有,一直在承诺给我钱一直也没有给,8月中旬,因为我和刘喜霞交涉这件事情我还报警了。报警之后,第二天网站打不开了,打电话要钱,刘喜霞一直让我在等。后来刘喜霞说把钱转给陈勇了,我们也找过陈勇、刘喜霞因为一直没有答复,所以我们才去陈勇单位打横幅,我们是被逼无奈才做出的过激行为。但是现在一直也没有结果。我们找陈勇是有原因的,因为刘喜霞说钱已经给陈勇了,我有录音录像证明。我们打条幅就三个人,没有其他人,同时我们也没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索要300万元的信息。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勇及被告罗娜、姬岩、张玲玲与案外人刘喜霞均系朋友关系。三被告通过刘喜霞购买网络理财产品(高频交易),2015年7月30日罗娜给刘喜霞转款88万元,张玲玲给刘喜霞转款112,200元,姬岩于2015年8月2日给刘喜霞转款270,600元。2015年7月31日,刘喜霞通过网银转给李霄飞215,874元,8月2日转给葛长江1,125,700元,8月4日分别转给朱万华115,680元、李霄飞203,034元。因网络平台关闭,被告购买的产品无法兑现,被告认为刘喜霞将款项交付给原告,要求原告还款。三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到原告的工作单位即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门前拉横幅,内容为:“陈勇还我们血汗钱”;12月15日又到省军区拉横幅。被告姬岩曾在其微信群内发表“去预备役找骗我钱的大校去”“实在太无奈了,炮兵一师的政治部主任陈勇,骗了我们130多万”的言论。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与罗娜的通话录音:“……罗娜:我这个钱不是借的,是我的钱,我现在着急,我要先拿回来20万,是这样;陈勇:你的钱,要拿回二十万,你找公司拿去,你别找我拿呀,跟我拿得着吗?你投的是高频,你投的不是陈勇的企业,陈勇没有企业,那高频公司的事,对不对?你想你找我拿钱,我的钱还在高频里面呢!罗娜:那这个钱刘婉淇(刘喜霞)说给你了。陈勇:刘婉淇给我,刘婉淇的钱给不给我吧,我跟刘婉淇经济往来跟你有关系吗?罗娜:你说什么,听不清。陈勇:我说我跟刘婉淇打不给我钱,是我们之间的经济往来,我们之间的事,跟你没有关系,如果当时你直接把钱打给我了,那你的钱跟我有关系,你钱又没打给我,你加不加高频我都不知道,你有多少号我都不知道,我哪有理由借给你钱呀?我哪有理由就给你那钱呀?对不?你加高频你找过我吗?我知道吗?跟我说过吗?这跟我一点都不挨着,你知道不?罗娜:但是我把钱给刘婉淇了,刘婉淇说把钱给你了……”。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罗娜、姬岩及案外人张金岩、刘喜霞谈话录音:“……张金岩:对,这个谈不上,我给你讲讲我和他之间的亲身经历,就在网关了,你们关了以后,我记不哪号,我可以查网站,就我俩买了虚拟货币,真金白银投进去,买了70万元的吧?你说他今天陈勇有道理怪我吗?陈勇:我拿了27万5。……。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工行交易明细、农行交易明细、录音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三被告购买网络理财产品,但因网站关闭导致无法提现,三被告以原告陈勇介绍购买网络理财产品及听刘喜霞说将投资款项转给原告陈勇为由,要求原告陈勇还款,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将网络投资款项交给陈勇及由陈勇介绍购买网络理财产品的证据,三被告主张与原告陈勇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证据不足;虽原告参与网络投资,但与三被告投资并无关系,三被告不能以此来要求原告还款。三被告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到原告的工作单位及上级单位门口拉横幅,要求原告偿还“血汗钱”,被告姬岩在其微信群内发布不实的言论,必然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院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亦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娜、姬岩、张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陈勇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二、被告姬岩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发布不实言论的微信群内发布向原告陈勇的道歉信息(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罗娜、姬岩、张玲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