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大连麒运饲料有限公司诉大连润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麒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181号起诉人大连麒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吴万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广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大连麒运饲料有限公司诉大连润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的涉案标的额为8540588.4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大连麒运饲料有限公司系台商合资企业,在大陆地区进行工商登记,本案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本院已向起诉人释明应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但起诉人仍坚持在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大连麒运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格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