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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芝玉与朱献荷、郑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芝玉,朱献荷,郑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040号原告:朱芝玉。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献荷。被告:郑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芝玉诉被告朱献荷、郑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芝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计3374元,由原告朱芝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