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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桂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特11号申请人周桂芳。申请人周桂芳要求宣告贡和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贡和林,男,1955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xx巷xx号xxx室,系申请人配偶。申请人周桂芳陈述被申请人贡和林父母均过世,其二人共生育一子贡骏。申请人周桂芳认为贡和林目前为植物人状态,申请本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贡和林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认为,贡和林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意识表示能力完全丧失,故应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桂芳提供的户籍资料、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结婚证、苏广司鉴所〔2016〕司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贡和林的病情,其目前无法表达本人意愿,无法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应认定贡和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桂芳系贡和林配偶,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贡和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桂芳为贡和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