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79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被告卜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圈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