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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240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祁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沈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