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钟美林、唐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4821号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晨楠,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美林,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被告唐青,女,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被告李伟东,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美林、唐青、李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伟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东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东的起诉。审判员 史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