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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建平、姚彩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汪建平,姚彩仙,徐顺光,姚宏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118号原告: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6号12-13间。法定代表人:周冠毅,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顺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建平。被告:姚彩仙。被告:徐顺光。被告:姚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建平、姚彩仙、徐顺光、姚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