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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周政明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政明,赵建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政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华。上诉人周政明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周政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政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审 判 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