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师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师某,男,汉族,旬邑县职田镇职田街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旬邑县职田镇职田街村村民,系申请执行人师某之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旬邑县湫坡头镇散集村村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外出不知去向,其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