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智会与李秀文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会,李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智会,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卜凡明,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李秀文,地址四川省苍溪县。王智会与李秀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秀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智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秀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智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秀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智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