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闫忠心与路发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忠心,路发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00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忠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发宽。委托代理人武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忠心因与被上诉人路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忠心、被上诉人路发宽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闫忠心豫交的上诉费386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妍 丽审判员 黄 天 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