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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32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96年8月5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朱某某犯盗窃罪,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无少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判决罚金未交付,我院刑事少年审判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常年在外,经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的罚金为20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