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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邓寒与姚伯军、沈国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3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寒与被执行人姚伯军、沈国潮、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寒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3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