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652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景阳路营山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康,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溪分理处主任。被告:李平,男,生于1977年1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