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郭杰与张亚、孟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杰,张亚,孟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财保25号申请人郭杰。被申请人张亚。被申请人孟磊,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杰与被申请人张亚、孟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无号牌小半挂货车),并已提供郭杰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南、林运路西房产一处(证号:枣房权证台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无号牌小半挂货车)。二、查封郭杰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南、林运路西房产一处(证号:枣房权证台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翔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