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成富,秦文贵与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双红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富,秦文贵,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双红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75号原告曾成富,男,1940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曾成坤,男,系原告曾成富胞弟,生于1955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秦文贵,女,194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首见,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双红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莫少权,该组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成富、秦文贵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双红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成富、秦文贵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双红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00元,经本院院长同意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许仕钰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人民陪审员  郑传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