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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树明、车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明,车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吕树明。被执行人车银强。本院在执行吕树明与车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2389.9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04月26日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王丽、高敦、张立忠书记员李宁王丽:现在对申请执行人吕树明与车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评议,承办人谈一下案情。王丽:介绍案情(略记)。针对本案,承办人建议合议庭评议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先谈一下个人意见: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高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52389.9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立忠:同意以上意见。王丽:综合合议庭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张立忠:同意。高敦:同意。王丽:合议庭统一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束。拟稿人:高敦签发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502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吕树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耿井村。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5710052132。被执行人车银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物华苑19号楼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03050617。本院在执行吕树明与车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2389.9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