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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尚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大学文化,教师。委托代理人何国利,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尚某某自愿撤回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瑜审 判 员 徐  永  南人民陪审员 张  芙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茜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