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季伯衡与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可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季伯衡,安徽可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59502169-4。法定代表人林雪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伯衡。原审被告安徽可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盛景大厦8楼813室,组织机构代码57851395-3。法定代表人夏菊民,总经理。上诉人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案件,被上诉人季伯衡的受伤地点在上诉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原审被告安徽可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季伯衡系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原告季伯衡以侵权纠纷为由,将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可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原审被告安徽可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