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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珠平与陈长文、周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珠平,陈长文,周美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324-1号原告蔡珠平,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长文,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周美美,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珠平诉被告陈长文、周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蔡珠平负担。审 判 长  陈言华审 判 员  苏玲玲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