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252号原告陆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