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壮永、成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壮永,成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079号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乃峰。委托代理人李华夏。被告王壮永。被告成静。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壮永、成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