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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壮永、成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壮永,成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079号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乃峰。委托代理人李华夏。被告王壮永。被告成静。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壮永、成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