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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周岗出售、购买假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603号罪犯刘周岗,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刘周岗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周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周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周岗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