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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211号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离石区南关杨家沟4号。负责人韩军平。被告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