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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会建与田安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建,田安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268号原告:罗会建,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安炎,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会建与被告田安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会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本院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罗会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