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豪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星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豪邦涂料有限公司,昆山星奥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1299号原告:浙江豪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工业园星桥路573号。法定代表人:沈木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国民,嘉兴市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星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鹿场路333号1号厂房2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声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豪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星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豪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