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范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军,范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吴国军,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范宝荣,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军诉被告范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国军承担。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