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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范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军,范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吴国军,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范宝荣,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军诉被告范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国军承担。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