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茂城与许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茂城,许泳锋,蔡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茂城,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0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泳锋,男,汉族,住汕头市,身份证号码5615。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树华,女,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0423。上诉人黄茂城因与被上诉人许泳锋及原审被告蔡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黄茂城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茂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晓燕审判员 刘静文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