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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楼培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楼培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721-1号原告: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观附公路23)。法定代表人:罗启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楼培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培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收取1250元,由原告宁波安吉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陈忠辉人民陪审员  黄林科人民陪审员  孙钊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