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申请执行邢启国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邢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负责任李伟国,男,行长。被执行人邢启国,男,46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申请执行邢启国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